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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教授马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已进入3.0时代

作者:   时间:2025-04-27   点击数:


文/在线学习新媒体撰稿人 王霖



产教融合是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从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到《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明确提出构建“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十余年来,国家各个层面在部署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上政策连发、动作频频。基于多年对职业教育的深入研究,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马君在与本刊对话时表示,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经历了逐步演化和递进的过程。产教融合从教育政策上升为国家教育战略,从一种类型延伸为一个体系,将重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并在更大的空间发挥育人作用。




陕西师范大学教授马君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经历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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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与职业教育多个重要文件紧密相关,如何进一步理解二者的内涵?





     马君:产教融合是指教育机构和行业企业在人才培育、科学研究以及技术服务等方面所开展的各类合作活动。它是手段和途径,而非目的。各类知识融合、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才是产教融合的核心与本质。校企合作是办学层面的概念,在校企合作的思维框架下,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的改革往往被视作教育问题,这是典型的“教育立场”。然而,从产教融合思维出发来看,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不仅仅是教育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是经济方面的问题,需要注重经济模式和办学模式之间的匹配性。2013年以来,我国关于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的论述不断从“校企合作”转向“产教融合”,这反映了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的创新,体现了职业教育领域产教融合的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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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





     马君:大致来看,我认为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依托企业的产教融合1.0阶段。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正式开启了1.0阶段。这一阶段有两个特点。一是政策引领起步,产教融合从局部、自发的产教合作尝试向规范化、政策化转变。二是意识不断觉醒,职业院校、企业对产教融合的认知开始从模糊走向清晰,但尚未形成成熟的合作思路与模式。

拥抱企业的产教融合2.0阶段。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产教融合迈向了2.0阶段。这一阶段特点表现为两点。一是合作模式多样化。除传统实习实训合作外,还出现了联合开发课程、共建专业、共育师资、共研技术等更深层次的合作形式。同时,合作载体不断丰富,出现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模式。二是多方协同推进。产教融合不再局限于校企双方,政府、行业等开始介入,形成多元主体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此外,产教融合的合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如校企合作利益共享机制、责任共担机制等。

融入企业的产教融合3.0阶段。202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加快“构建普职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这是我国职业教育政策话语中首次将“产教融合”用于对职业教育体系的界定,产教融合内涵进一步拓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提出,“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为教育强国建设的“八大体系”之一,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将迈入新的历史阶段。这一阶段特点表现为两点。一是体系化发展,要将产教融合理念贯穿于职业教育体系的各个方面,包括从中职到高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衔接。二是内涵深度拓展,不仅局限于产教合作进行人才培养,更强调职业教育的评价体系、资源配置、管理体制等方面的产教融合。




难题本质在于多重制度逻辑博弈与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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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和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部署。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在这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果?





     马君:当前,我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取得了显著的实践成果并探索了多元创新模式,有效推动了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我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谈一谈。一是支持和促进产教融合的政策法律不断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法律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提出,到2025年,在全国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成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改革创新最活跃的行动任务之一。二是产教融合的多元模式探索逐步开展。如,近年来教育部公布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案例,很好地展现了校企合作在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多元模式。三是推动了产教融合机制创新。通过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机制,政、行、企、校等多方力量凝聚起来,形成“以教促产、以产助教”的良性互动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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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产教融而不深、校企合而不作”,“学校一头热、企业一头冷”等难题,应如何破解?





     马君:这些问题的本质在于多重制度逻辑的博弈与失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主要涉及政府、企业、学校三大主体,分别遵循着国家逻辑、市场逻辑与教育逻辑。当三者缺乏有效协同时,便会出现政策悬浮、利益分歧与价值割裂,进而产生以上的问题。我认为可从三方面进行破解。

一是强化政府“引导力”。政府政策设计应从“粗放激励”转向“精准赋能”,通过政策支持、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加强监管,确保实施效果。同时,完善“部委—省厅—市局”三级协同机制,避免政策执行碎片化。如:针对制造业企业设备损耗高的痛点,可设立专项补贴;对软性投入(如技术标准输出、管理经验共享)建立量化认证体系,纳入政策激励范围。

二是激活企业“获利链”。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根本动力在于可持续的利益回报,要将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如:构建“物质—人力—声誉”三位一体收益模型,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明确校企产权分配,保障企业技术投入的增值收益;推行“人才蓄水池”计划,将学生实习与员工培训结合,降低用工成本;建立产教融合信用评级体系,对深度参与企业给予社会声誉加持。

三是夯实学校“育人体系”。职业院校需打破“重申报、轻实效”的路径依赖,以“立德树人、需求导向、技术赋能”三大理念重构育人体系。首先,确立“产教共生”的育人观,将产业技术标准和岗位能力图谱深度融入人才培养方案,构建“产业需求—能力模型—课程体系”动态映射机制;其次,建立起“市域产教联合体”动态调整机制,联合行业发布“市域人才供需指数”,引导专业设置与区域产业升级同频共振;最后,构建“教学—生产—研发”价值闭环,在校企共建的实训基地中推行“车间教室化、教室车间化”改革。




有效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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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专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下的企业办学》中提到,制度完善是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根本保障。当前我国关于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相关保障制度如何?存在哪些障碍?





    马君:在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制度建设上,整体而言有两方面进步。一是顶层设计在逐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企业办学主体地位后,配套出台了《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引导企业发挥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功能。二是财政税收激励体系初步建立。《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纳入认证名单的企业可享受教育费附加30%抵免政策。可见,制度是企业成为重要办学主体的保障,但制度问题仍然存在,我从五个方面简单谈一谈其具体表现。

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一方面,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出了突破性规定,但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现行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也未能提供更详细的操作指南。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制度对企业权益保障不够完善。如对企业关键性权益保障不明晰、对企业权益的保障性规定用语模糊等。

二是职业教育宏观和微观管理体制不够顺畅。宏观层面上,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实行多头管理体制,权力交叉与条块分割的矛盾长期存在,企业作为重要办学主体,办学的灵活性不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微观层面上,校企人员双向流动渠道不畅通,突出表现为“职业学校的人出不去,企业的人进不来”,企业难以有效参与职业教育的教学和管理。

三是经费支持制度不够健全。一方面,在国家公共财政总体投入方面不尽合理,具体表现为不同教育类型之间的投入不合理和各地区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不均衡。另一方面,企业办学的资金来源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目前来看,政府生均拨款政策不适用于企办职业学校,且企办职业院校专项经费投入支持力度不大,多元化办学经费来源尚未形成。

四是激励制度不够合理。近年来,我国政府虽然加大了对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税收优惠,但总体上对企业利益的考虑仍不够充分,相关政策文本的规定中存在操作性不强、原则性规定过多、对企业的隐性成本支出关注不足等问题。

五是评价制度不够科学。目前,我国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尚未建立企业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机制,企业开展职业学校毕业生质量及满意度评价的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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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外的相关实践经验与有效机制,请您谈谈如何进一步有效发挥我国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马君: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已成为发达国家的普遍现象,这充分肯定了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价值。要有效发挥我国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我认为可从法律制度、利益分配和过程参与等三方面切入。

制度完备是企业主体作用发挥的前提,要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德国发达的职业教育和成功的企业主体校企合作模式离不开联邦及各州法律法规的详细规范与约束。因此,我国应加快出台校企合作促进法或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细化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

利益保障是企业主体作用发挥的动力,要推动细化落实激励机制。如斯洛文尼亚从2018年开始,由国家职业教育研究所向参与双元制的企业提供支持,直接付款支付每个有资格的学生实际费用的50%到70%。从我国实际出发,应对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企业,尤其是认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采取普遍性支持和差异化激励并行的策略,并要兼顾企业的隐性成本。

过程参与是企业主体作用发挥的核心,要强化企业育人过程参与。如美国推行的“从学校到职业生涯”改革运动,企业在学校本位的学习中辅助学校开展教学探索和课程开发,在工作本位的学习中直接参与职业教育,在连接活动中作为学校场所与工作场所对接的中介。新西兰的企业通过加入行业培训组织(ITOs)等途径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基于这些经验,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国家—省—市—县”四级校企合作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并构建企业主导的职业教育评价机制,使企业真正参与到职业教育办学的各个环节。


来源丨《在线学习》杂志 2025年3月刊(总第112期)

(本文来源:《在线学习》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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