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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三)

发布日期:2023-10-25    浏览次数:


关于“帮信罪”,这些你都知道吗?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叶某,叶某一直在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资金,而张某在明知叶某等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转移资金达20余万元。

    此后,张某找到同村上大学的李某、王某2人作为自己的下线,再陆续招揽“卡农”提供银行卡,并安排人员利用手机银行APP为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以此获得非法利益。

    其中,张某作为该团队的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上游犯罪人员,安排转移资金地点及为团队成员及“卡农”结算工资等。期间,张某组织其下线“卡头”、“卡农”利用银行卡转移资金人民币30余万元,其中牵涉各地网络诈骗犯罪受害人47名。并在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过程中,伙同其他团队成员“黑吃”上游犯罪分子转入“卡农”账户内的15余万元诈骗资金。

    最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县人民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手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

    李某、王某在本案中涉嫌帮助张某“拉人进群”和“转发虚假信息和链接”获得“收益”,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所在学校依据学校规定,对李某、王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法条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常见犯罪方式

1.租售银行卡、电话卡

2.微信群“拉人头”;“跑分”

3.为相关电信诈骗APP,虚假链接进行转发、推广

防范小贴士

1.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2.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立即挂失并报警

3.个人废弃或长时间不使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或供他人使用

4.增强法律意识,不贪蝇头小利